全职主妇离婚,获10万家务补偿
婚后放弃工作,丈夫却出轨
胡浩亮和陶晶在工作中相识。他对陶晶一见钟情,继而展开追求,两人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胡浩亮告诉陶晶,他经营的旅游公司效益不错,希望两人有孩子后,陶晶辞职做全职主妇,沉浸在幸福中的陶晶一口答应。生活中,虽然两人的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不断有小摩擦,但双方依然耐心经营这段感情。
婚后第二年女儿出生,陶晶辞去工作当起全职主妇。孩子6岁时,为让她接受更好的教育,夫妇俩送女儿就读每年学费18万元的私立学校。胡浩亮工作繁忙,长期不在家,为了陪伴和教育女儿,陶晶在学校附近租房照顾女儿。
陶晶包揽了家里所有的事,让胡浩亮放心打拼事业。胡浩亮的公司越做越大,每月都会给陶晶丰厚的生活费,让她和孩子衣食无忧。
亲友都羡慕陶晶的生活,然而只有她知道,丈夫即使偶尔回家,两人也很少有感情交流。她想和丈夫多沟通,却没有话题,每次聊几句丈夫就嫌她“看问题肤浅”“没有共同语言”,让她十分挫败。
婚后第十年,陶晶得知丈夫有了外遇,对方是丈夫公司的员工。陶晶数次与丈夫沟通,但他拒绝和第三者分手,反而以陶晶“不听话”为由,降低了她的生活费。原本他每月给陶晶和女儿数万元,如今变成两三千元,母女俩的生活捉襟见肘。胡浩亮提出,如果陶晶想回到以前的生活水平,就得容忍他找第三者。如果她再“无理取闹”,他就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母女俩生活费。
陶晶觉得丈夫的要求很无理,便在2021年6月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女儿的抚养权归自己,要求胡浩亮支付抚养费。陶晶还提出,胡浩亮作为过错方,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作为全职主妇,陶晶结合丈夫的收入,要求他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0万元。
家务补偿,可以事先约定
在庭审中,陶晶表示,其生育前有正式工作,生育后为抚养孩子全身心投入家庭8年之久,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如果自己要重回职场,需克服诸多困难,胡浩亮理应支付家务劳动补偿。
胡浩亮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陶晶,但拒绝支付家务劳动补偿。他认为,自己婚后收入可观,离婚时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已经是对陶晶相当大的补偿了。他还要求陶晶拿出常年进行家务劳动的证据。
法官认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民法典未就补偿额度作出规定,现实中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事前未约定或协商不成,一般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收入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共同财产分割之后,夫妻各自获得的数额为基础,补偿金应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扣除。
对于胡浩亮要求陶晶拿出“常年进行家务劳动的证据”,法官认为,虽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其在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负担较多义务的证据。但这些“关起门来”进行的家务劳动,很难有证据或者证人证言来证明。
实践当中,如果因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单独在家照顾子女和老人,法院一般可以认定其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进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
2021年11月,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女儿由陶晶抚养,胡浩亮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由于陶晶在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胡浩亮需支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两人名下4套房产以及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根据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陶晶分得六成,胡浩亮分得四成。
此外,胡浩亮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陶晶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案情、胡浩亮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胡浩亮支付陶晶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说,在大多数婚姻中,男主外女主内是当事人双方生活的真实写照。民法典承认并尊重家务劳动的价值是法律的进步。不过,设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赞成将夫妻关系物质化,也并非支持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漫天要价,家务补偿的诉求需要限定在有理有据范围内,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首先,家务劳动补偿以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列举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等。实践中,为家人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等也会考虑在内;其次,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需一方主动提出,如果未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有权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是否要求补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再次,家务劳动补偿需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经协议或判决、调解离婚,此后一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在酌情认定补偿金额的时候,除考虑两人结婚时间、男方收入、当地生活水平等之外,还会考虑女方原本是否有工作,收入怎样等,这也可以视为女方为家庭所做的一部分牺牲。
很多人不知道,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是可以提前书面约定的。如果一方为了照顾家庭,不得不放弃工作,那么可以结合家庭收入等情况与另一方提前书面约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家务劳动补偿数额,这一约定在离婚时会被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