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会馆夸大宣传没效果,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随着生活品质的提高,人们愈发注重养生保健,养生会馆也适时推出按摩减压、疏通经络、药灸祛湿等理疗服务。可是,如果养生会馆的宣传内容与服务效果相去甚远,消费者该怎么办呢?
健康是一种无形的财富
低价理疗,贪便宜无效果
进入会馆后,员工一边给汪妙珂按摩肩部,一边询问她最近的身体状况,还说可以提供免费体检服务。汪妙珂心想反正是免费的,便决定接受免费体检。
经过体检,员工告诉汪妙珂,她的背部有个肿块,像个定时炸弹,随时都有生命危险,需要接受按摩治疗,一周只需做一次,一个疗程就能够治好。
听完员工的介绍,治病心切的汪妙珂决定购买养生会馆推出的经络理疗服务,并在当天支付了经络理疗服务费6.95万元。
虽然汪妙珂交了费,但养生会馆并没有与她签订服务合同,只是给她开了8张收据,分别注明一周期督脉疏通、一周期心脏减压、一周期膀胱经疏通、一周期足腿经络等8个周期的理疗服务。
自此,汪妙珂定期到养生会馆接受按摩、敷药、艾灸等理疗服务,每次结束后都会在会员档案记录卡上签字确认。按照原定方案,7次经络理疗为一个疗程。可是一个疗程后,汪妙珂背上的肿块并无好转。她提出要换技师 ,让会馆馆长亲自操作,会馆答应了她的要求。随后,她又接受了10次理疗,可背上的肿块依然没有任何变化。
见理疗没有多大效果,汪妙珂要求退钱。养生会馆不愿退钱,让她继续接受理疗,还出具了一份协议,载明“因汪妙珂对之前的服务不满意,从今日起,由馆长亲自疏通按摩,不限次数,直至满意为止”。看到养生会馆的服务保证,汪妙珂同意继续接受理疗服务。
夸大宣传,应当合理退款
经过一年多的理疗,汪妙珂的背部肿块依然毫无变化,还偶尔出现疼痛感,她再次要求养生会馆退钱,却遭到拒绝。随后,汪妙珂向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养生会馆退款,却因双方分歧过大,未能协商一致解决纠纷。无奈,汪妙珂将养生会馆告到香洲区法院,要求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法庭上,汪妙珂提出,当时收据上写明的是养生会馆为她提供8个周期的经络理疗服务,但7次理疗就收了近7万元,价格过高,且仅有按摩、敷药,这期间她只做过两次艾灸,并未像8张收据上载明的那样,做够8个周期不同的理疗服务。在接受服务的一年里,她不仅耗费了大量金钱,而且还大费周折,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背上的肿块也未见改善甚至时常疼痛,对其心理造成极大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汪妙珂与养生会馆之间自始至终都没有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汪妙珂在养生会馆接受经络理疗服务并支付费用,应当认定双方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由于汪妙珂在接受理疗服务时已经68岁,在没有家人陪同下一次性交付6.95万元消费款,而双方却没有对具体的消费项目、服务内容及单价、服务效果等条款予以书面明确约定,又因为养生会馆在向汪妙珂推销服务产品时,存在夸大宣传等不当行为,使其对经络理疗项目产生可以消除肿块治疗疾病的错误认识。双方已经产生严重矛盾,经过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解,没能化解纠纷,汪妙珂不愿再继续接受服务,要求解除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养生会馆应退还其没有消费部分的费用。
至于应当退还款项的具体数额,按照养生会馆的标注,按摩服务单次价格分高中低三个档次,其中高档的888元/次,中档的680元/次,低档的380元/次,法院认为汪妙珂接受的服务项目作为养生按摩类型服务,380元/次已经属于较高标准。根据会员档案的记载,汪妙珂实际接受理疗服务55次,按380元/次的标准核算,法院判决养会生馆退还汪妙珂没有消费部分款项4.8万元。
鉴于这个案子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对于汪妙珂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2022年8月,法院判决养会生馆退还汪妙珂4.8万元。
法官解释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可见,商家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且对消费者就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所提出的询问,应当给予真实、明确的答复。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对于没有消费的剩余服务产品,消费者有权选择不接受服务,并且可以要求退还相关服务费用。
需要提醒的是,在接受相关服务时应当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及金额等条款,注意索要并妥善保管消费凭证,以便日后产生纠纷时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