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网上“吃瓜”侵害同学名誉权,父母被判共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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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18:23:07
通过微信散布同学不实信息,给对方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法院判决当事人赔礼道歉的同时,要求监护人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近日,北京第四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实施侵权行为的学生被判在朋友圈赔礼道歉,其家长作为监护人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5000元。张露和黄洁是同一所中学的同学。一天,有个同学给张露分享了一篇微信笔记,这篇笔记用词十分粗俗,大意是黄洁在朋友圈发布的照片均为盗图,故意打造“精致人设”,爱慕虚荣,还附上了不少黄洁的朋友圈截图。张露之前就对黄洁的一些行为感到不满,看到这篇笔记后,对黄洁更加反感。于是,张露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则信息,说她这里有365体育足彩,:黄洁的八卦消息,邀请大家一起“吃瓜”。她并未想到此举会给黄洁带来多大伤害。很快,张露发布的朋友圈就引起了同学们的关注。大家纷纷联系她,询问具体的八卦内容。张露将这篇微信笔记连同她此前保存的几段视频发给了“吃瓜群众”,其中还有一段不雅视频。张露暗示“吃瓜群众”,不雅视频中的女子就是黄洁。来“吃瓜”的同学们询问这些微信笔记和视频能否外传,张露轻描淡写地表示:“随便发。”于是,这些内容又被小范围再度传播。实际上,那几条不雅视频是张露很久以前在一个微信群里保存的,视频中的女性未露脸,张露并不能确定视频中的女子是黄洁。此事给黄洁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在学校里,她明显感受到了同学们异样的眼光和背后的窃窃私语。课间休息时,她发现自己被孤立了,原本与她交好的同学也开始刻意保持距离,不再与她交谈,甚至在走廊上相遇时也会装作没看见。黄洁将此事告诉了父母,她的父母决定采取行动,维护孩子的权益,也让造谣者付出代价。黄洁的父母作为其代理人,将张露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露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知道张露被告了之后,学校中传播谣言的同学明显少了。然而,张露自己却觉得,她并不是涉案微信笔记、视频的制作者,只是转发者而已,不应承担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鉴于网络传播的迅捷性、广泛性与便利性,张露将包含大量贬低黄洁言论的微信笔记及“不雅视频”转发给他人,极有可能使得这些负面信息、不实信息在张露与黄洁所处的学生群体中迅速传播,进而导致黄洁的社会评价降低。此外,朋友圈及其内容应被视为用户的私密空间,除朋友圈成员之外,通常不为外界所知。张露将包含黄洁朋友圈截图的微信笔记转发给他人的行为,也侵犯了黄洁的隐私权。综合考虑张露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侵权结果的影响范围等,法院判决张露的父母需向黄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黄洁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2000元。同时,张露须在微信朋友圈向黄洁公开赔礼道歉,并确保致歉声明连续公开保留至少24小时。黄洁认为其获得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所受到的伤害,张露则依然认为不该赔钱。2024年4月,北京第四中级法院认为,张露向他人发送的微信笔记、视频内容均指向黄洁,会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其个人形象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张露不能准确说明相关视频的来源途径,也无法提供视频来源的具体证据,还存在授意他人肆意传播的情况,对于给黄洁造成的名誉损害,张露负有过错,一审法院认定张露存在侵权行为是正确的,酌情判定的赔礼道歉方式、时长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金额均无不妥。法官解读说,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近年来,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就明确禁止实施网络欺凌,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对于预防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网络平台也是有责任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法官提醒,不论欺凌方是否为熟人,也不论对方是否成年,作为未成年人,一旦遭遇了网络欺凌,不要因恐惧而隐藏自己的情况,应及时向父母、学校等求助。上述案子里,受害者及时向父母求助,及时维权,才得以叫停谣言传播,阻断欺凌行为。此外,在避免自己成为网络欺凌的直接实施者、受害者的同时,也要避免成为冷漠的旁观者、好事的“吃瓜”者。当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对未成年人进行造谣、诋毁等行为时,要及时举报。看到身边同学遭受网络欺凌时,可以积极发声,伸出援手,为被欺凌者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