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交保险,小心断保障!
随着人们防范风险意识的提高,很多人会选择购买长期人身保险。可是,这种保险的交费周期长,一旦断交很可能导致保险合同失效,失去应有的保障。
按时交费,保险有保障
购买保险,合同险失效
赵喜娜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和一份两全保险,保险金额各5万元,保险期间22年,交费期间10年,交费方式为月交,每份保险费381元。
就在购买保险的第三年,赵喜娜因颈椎不适,到当地一家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她除患颈椎病外,还患有冠心病。她想起自己投保的两份健康险,便在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派出业务员进行核实,按程序向赵喜娜赔付2000元。
因为这次成功理赔,赵喜娜更加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按期支付保险费一直到2019年4月,共支付了50371.2元。但从2019年5月开始,她因为资金紧张,开始断交保费。
在断交保费4个月后,赵喜娜因意外摔伤住进医院。出院后她就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因她已断交保费,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她这才得知两份保险合同已经失效。
保险公司业务员告诉赵喜娜,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赵喜娜根据复效程序,前往医院体检,体检报告显示身体一切正常。于是,她带着体检报告和申请表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但保险公司分别向她发出两份保险合同拒绝复效的书面通知,理由是她故意隐瞒了冠心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赵喜娜觉得,冠心病是因颈椎病住院治疗时确诊的,当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也提交了病历资料,保险公司对此是知情的,为何现在申请复效却说她故意隐瞒呢?况且申请复效前自己也到医院进行了体检,未查出冠心病,说明此前存在误诊。于是,赵喜娜把保险公司告到湖南郴州宜章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止两年内,投保人可申请复效,恢复合同效力。如果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未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当恢复合同效力。
2022年9月,宜章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赵喜娜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补交保险费。
保单复效,时间有限制
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能否复效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是否显著增加为判断标准。赵喜娜住院治疗颈椎病期间,被诊断患有冠心病,后来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提交了住院病历资料,说明保险公司当时已知晓她患有冠心病,但保险公司继续承保保险。
另外,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赵喜娜到医院进行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和心电图检查,报告单均显示正常。因此,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她的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拒绝复效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虽然复效申请时间有两年期限,但为了能够最大程度降低风险,应及时申请保单复效,否则一旦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很可能不接受复效申请,保单一旦失效,被保险人则不再享受保险保障功能,也就失去了投保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