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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大家庭”财产别忽略

来源:中国妇女作者: 文/郭一卓 牟文洁
365体育足彩, 2021-09-07 15: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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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满的家庭,洋溢着快乐


分家后遇拆迁


有的子女成年后,希望自成一户独立生活,这时候就需要与以前的家庭进行分家析产。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分家协议,约定财产的范围。北京昌平区就有一对小夫妻与男方的父母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没想到这份分家协议,竟在小夫妻离婚后引发了另一场财产纠纷。


卢素文与苏云童于2010年结婚。苏云童是昌平区百善镇的村民,婚后卢素文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的村子,与公婆住在一起。


后来,卢素文觉得与老人一起生活十分不便,于是,在她的鼓动下,苏云童向父母提出分开单过。最终,禁不住儿子的软磨硬泡,2014年,苏云童与父母及另外两个兄弟签订《分家协议》。协议的内容是:位于村子一处宅基地的5间北房归父母长期居住,产权归父母所有;5间东房归苏云童长期居住,产权归苏云童所有;全家人无异议。


自从分了家,双方过得相安无事。2018年他们居住的村子遇到拆迁。苏云童的父母与村委会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分得1套一居室,4套二居室及240余万元的拆迁款。当年年底,苏云童夫妇也签订了《选房确认协议》,获得二居室和一居室各1套。


5间东房换得2套新房,按理说苏云童夫妇的日子应当越过越好。可没想到的是,入住新房才一年,两人就闹起了离婚,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两人结束了婚姻关系。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婚后无子女,无抚养问题;婚内共同财产为坐落于昌平区百善镇的2套房产,其中1套一居室归女方所有;离婚后,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5万元,再无任何纠纷。


卢素文本以为离了婚,就可以开始新生活,与前夫再无瓜葛。可是,离婚后她越想越觉得自己吃了亏。前公婆竟然分得那么多套房子,还有一大笔拆迁款,而自己只分得1套一居室。尤其是在她听说前公婆将拆迁款分给几个儿子后,一气之下,她将前夫告到昌平区法院,以当初《离婚协议书》中,只处理了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前公婆获得的拆迁款。


法庭上,苏云童解释说,根据当初签订的分家协议,宅基地内的5间东房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已经对夫妻共同的拆迁利益进行了分配,因此不同意前妻的请求。


卢素文却认为,虽然此前签订过分家协议,但前公婆获得的拆迁款是在她与苏云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这笔钱应当属于大家庭共同共有。而前公婆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与几个儿子私自处分了该笔拆迁款,她有权要求获得属于她的那一份拆迁款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已经对拆迁安置利益以及一次性补偿问题作出了约定,且表明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在2018年1月就已启动拆迁安置工作,对于补偿政策、补偿数额、安置利益等已经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的卢素文不可能不知晓相关的事实。在此情形下,她与苏云童就离婚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协议内容本身也包含有拆迁安置利益,所以,应该认为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一次性解决。


至于卢素文所说的《离婚协议书》中处理的只是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大家庭的共有财产。法院认为,依据分家协议,卢素文与苏云童已经获得院内部分房屋权利,所以应当推定卢素文知道她与苏云童婚内财产范围。最终,法院驳回卢素文的请求。卢素文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已知晓难反悔


昌平区法院天通苑法庭负责人程杰提醒,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当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与大家庭共有财产混同的情况,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其中的关键。


因此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订离婚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


这个案件的结果,对卢素文来说,不太能接受。但正是有了分家协议,才让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产生混同的情况,也让法官有了更为明确的审判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另行打官司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怎么签?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协议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事项。如今家庭财产种类越来越多,除房产、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基金、股票、债券等,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详细约定、避免漏项。

2.夫妻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也是重要环节,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双方应审慎约定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

3.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切勿为恶意转移财产或是规避国家政策而“假离婚”,否则,假戏变成真做,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损害了自身权益。

4.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协议的履行更为关键,很多时候双方离婚后还心存怨恨,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所以,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提高不履行协议一方的违约成本,从而降低违约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