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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岁钱”背后另有隐情

365体育足彩, 2025-01-08 15:24:43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处分财产的权利。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了大额支出,离婚时,另一方不认可,能否就这笔支出主张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

李光明与苏小荷曾是校园情侣,毕业后结婚,许下相伴一生的誓言,婚后育有可爱的女儿李岁岁,一家三口的生活本应温馨与安稳。然而,随着女儿逐渐长大,夫妻间的感情裂痕日益扩大。 2023 年 9 月,经法院判决,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

时光流转,近一年过去,苏小荷察觉到前夫李光明似乎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作分割,于是,她将李光明告到了平谷区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此次争议焦点之一,便是一笔 2023 年初李光明向女儿李岁岁账户转入的 3.5 万元款项。苏小荷认为,对于这笔转账,自己全然不知情,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此大额转账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庭之上,李光明振振有词,拿出一张有女儿签字的证明,上面写着 “我同意将我爸爸帮我存的压岁钱用于买汽车,用于接送我上下学”,声称这笔钱只是偿还此前女儿出借给他的压岁钱,用途也是为了孩子日常出行便利。

苏小荷说,女儿李岁岁如今才 10 岁,按照法律界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这般表述极有可能并非其真实自主意愿,况且所谓 “压岁钱”,也无从确切证明存在与否,且女儿的银行账户实际一直处于李光明把控之下。

平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李光明转给女儿的3.5万元,因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转账的性质,且此笔转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光明在未征得苏小荷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转账,应向苏小荷支付该款项一半的费用。2024年8月,平谷区法院判决李光明向苏小荷支付1.75万元。李光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10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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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大额支出,一方可主张权利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的3.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无异议,但李光明提交了一张手写的证明,提出该笔支出系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即李光明认为此笔款项已经用于偿还所欠女儿的压岁钱,想要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对抗苏小荷的诉求。

李光明未进行举证,法院难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更何况其主张的债权人李岁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光明仅就此提交了一份手写的证明,证据明显不足,况且该银行账户又是其自己所设立。这3.5万元既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支出,亦无其他合理抗辩,因此理应判决李光明支付该笔费用的一半给苏小荷。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转账给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方,在本案中,仍然无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这笔“压岁钱”,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