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探望,给孩子完整的爱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在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因素,不因行使探望权给其造成不便,也要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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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远和顾晴的婚姻没能熬过7年之痒,两人也无法做到和平分手。从2019年初开始,他们就打起了离婚官司。在财产分割方面,两人很快达成共识,但对于儿子乐乐的抚养权却互不相让。当时,乐乐刚满周岁,张远知道自己争夺抚养权不占优势,便将儿子藏了起来。在整个离婚诉讼期间,顾晴都没能见到儿子。
2021年初,法院作出判决,乐乐由顾晴抚养,张远要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乐乐送回顾晴住处,张远每个月有两天时间可以探望乐乐。
张远的所作所为让顾晴很失望,她对张远已毫无情分可言。不过,为了尽快恢复生活的平静,顾晴还是尽量按照判决的要求配合探望,可是张远依然纠缠不断。
有时候张远来探望儿子,顾晴和儿子没在家,他就在门口大吵,称顾晴阻碍其探望乐乐。不但如此,张远还报警,要求警方在出警记录上写明纠纷原因。
张远觉得,警方的出警记录成了新证据。2021年底,他将顾晴告到江苏南通海安市法院,要求每月增加探望次数并改变探望地点。
顾晴认为张远是无理取闹。她告诉法官,现有的探望方式是离婚诉讼时双方一致认可的,如果要改变需等到孩子8周岁后,征求孩子的意见才行。
法院认为,夫妻可以约定离婚后探望权行使的时间与方式,约定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张远和顾晴在离婚时就探望权的具体方式已经达成一致,时隔不到一年,张远又要求重新确定探望的时间与方式,也没有证据证明现在的方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而且,目前的探望方式兼顾了张远的探望意愿,以及顾晴的生活便利,顾晴也没有恶意阻碍张远的探望,所以现有的探望方式和时间不宜改变。不过,法官也对两人进行了情绪疏导,建议在不影响乐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以增加微信视频等方式加强父子之间的情感联系。
海安市法院判决驳回了张远的请求。张远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10月,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说法
探望权行使,未必直接见面
民法典规定的探望权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关心和看望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形成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的产生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时候,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时,如果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出现,由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探望权恢复。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直接见面、短期内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交往。在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要考虑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不便,也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当探望权的履行存在障碍时,确定合理的探望方式十分重要,在相关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在全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居住、工作情况的基础上,以不影响子女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同时充分兼顾今后探望权的履行及执行,寻找到各方利益平衡点并确定最佳探望方式,其目的就是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