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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护理马虎不得,母婴护理员不是“育婴师”!

365体育足彩, 2023-07-04 11:37:03

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是育婴师,可提供服务的却是母婴护理员,消费者知道真相后告到法院。育婴机构用母婴护理员代替育婴师,是否构成欺诈?


案例:

王晓敏生活在上海市闵行区,她和丈夫结婚多年,一直没要孩子。直到2021年初,两人才有了生育计划。不久,王晓敏如愿怀孕。为了能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在生产前王晓敏就预定了育婴员。

她与一家育婴机构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在王晓敏生产后,育婴机构第一时间指派适合的育婴师为其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如果王晓敏对育婴师不满意,机构可以随时为其更换。

2021年底,王晓敏生下女儿后,育婴机构第一时间指派了育婴师。王晓敏做事比较仔细,初为人母的她对育婴师的要求也比较多,因此在几个月里,她和育婴机构多次沟通,先后更换了6位育婴师,直到遇见何玲,她才表示比较满意。

可让王晓敏没想到的是,何玲比较粗心,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因看护不当,导致孩子从床上摔了下来。王晓敏带孩子去医院做了一番检查,幸好并无大碍,但由于受到了惊吓,孩子在夜里经常哭闹。

这一次,王晓敏不仅要求育婴机构更换育婴师,还要求赔偿。在双方沟通过程中,王晓敏发现育婴机构给她指派的部分服务人员不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

于是,她将育婴机构告到上海闵行区法院。她认为,育婴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

在法庭上,育婴机构辩称,双方签订的是《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其指派的人员大部分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只有少数人是母婴护理员。母婴护理员是有能力提供育婴服务的,因此不存在欺诈。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为单独的职业分类,母婴护理员则属于家政服务员项下的细分职业类别,针对婴幼儿的工作内容包括喂养照护等。育婴员的工作内容365体育足彩,,需要掌握的知识更广、要求更高。

王晓敏签订的服务协议是育婴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当双方对协议中约定的“育婴师”理解存在争议时,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也就是说,应当认定合同中所约定的“育婴师”为具有资格证书的育婴员。育婴机构指派不具有育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服务,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2023年4月,法院判决育婴机构退还王晓敏部分服务费5000余元,按“退一赔三”赔偿1.5万余元,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2000余元。


说法

服务存在欺诈,退一赔三

母婴护理员与育婴员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育婴员为单独的职业分类,工作内容包括喂养、进餐与食品制作、常规体格检查、常见症状护理、健康与指导、动作发展指导、语言能力培养、认知能力培养、情感能力培养等,而母婴护理员的工作内容包括喂养照护、生活照护、技术护理等。

两者的职业技能标准虽然有交叉,但是并非完全相同,针对婴幼儿的部分,育婴员的职业标准更高。

在这个案子中,无论是育婴机构还是消费者,对服务协议中约定的育婴师这一概念,最开始都是不明确的。

在职业资格分类中有母婴护理员和育婴员,没有育婴师。育婴机构提供的服务协议中,却含糊其辞地用了“育婴师”这一概念。

事实上,育婴机构也指派了职业标准较低的母婴护理员代替育婴员提供服务,属于偷换概念、以次充好,致使王晓敏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育婴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