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刻,开“箱”背后的蹊跷
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约好一起去银行开保管箱。丈夫却私自提前开箱,并取走相应款项。这样做是否属于故意隐瞒、转移财产?
情尽分财产,心急难如愿
颜艺馨认识景玉恒时,两人都刚失恋,共同的经历让他们惺惺相惜,逐渐发展成了恋人关系。后来在父母的催促下,两人结婚,但一直未生育子女。景玉恒一直想要孩子,但颜艺馨从事艺术工作,总担心生孩子会影响事业,所以迟迟不肯妥协。
时间久了,两人难免产生矛盾,再加上景玉恒的父母多番干预,颜艺馨觉得婆家没人为她着想,便开始与景玉恒分居。颜艺馨原本以为冷静下对两人有好处,谁知,2020年2月,景玉恒向广州越秀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财产。
颜艺馨意识到,丈夫是下定决心要孩子的,既然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分开也不失为好的选择。她同意离婚,但是看到景玉恒事无巨细地罗列夫妻共同财产,她有些生气。不过,她忽然想起景玉恒曾在一家银行租用保管箱,所以要求清点、分割保管箱中的财产。他们约定2020年5月8日下午,一同到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
开箱当天,颜艺馨发现箱内并无贵重财物,不禁产生怀疑,因为她知道,景玉恒有将贵重物品定期存放保险箱的习惯。果不其然,她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后得知,景玉恒已经在5月7日提前办理过开箱业务。
法庭上,景玉恒解释,保管箱中有部分物品是他朋友李敏军的,因考虑到离婚分割财产,所以先将李敏军的物品取走。为此,他还提供了李敏军出具的证明书,写明保管箱中取走财物是其所有。但李敏军以没有时间为由,未到庭作证。颜艺馨对景玉恒的说法并不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景玉恒起诉后,收到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其中已明确告知他应尽的举证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景玉恒在明知已与颜艺馨约定好清点保管箱的时间,而且在颜艺馨提出分割箱内财物的情况下,仍自行提前办理开箱业务,这样做极有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景玉恒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而景玉恒提出开箱的理由,是部分物品属于李敏军所有,但李敏军未到庭作出合理解释,颜艺馨对此不予认可,所以,景玉恒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2020年12月,越秀区法院判决景玉恒与颜艺馨离婚,并酌定夫妻共同财产按景玉恒占30%、颜艺馨占70%的比例进行分割。
景玉恒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5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
恪守承诺,切莫存侥幸
越秀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李琳表示,一般的离婚案件,如果一方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行为,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而在这个案子里,景玉恒与颜艺馨已约定好开保管箱的时间,但在未告知颜艺馨的情况下,景玉恒提前单方私自开启保管箱取走部分财物,并在第二天共同开箱时,隐瞒他提前开箱的事实。景玉恒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颜艺馨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这种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景玉恒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他提出取走的物品属于李敏军的,虽然提供了李敏军的证明书,但由于其本人不能到庭,颜艺馨对此又不知情,因此证明书的真伪无法分辨,不能排除景玉恒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
夫妻离婚,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两个曾经共同生活的人,还应念及情分,不要因一时纠结,试图伪造、隐藏相关证据,或心存侥幸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不仅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还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