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谣言,微信群里“吃错瓜”
不少人都有在微信群里围观的经历。不论是明星私生活还是社会事件,一旦被人发到微信群,就会迅速传播。如果信息不实,不仅当事人需要花费精力维权,传播者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微信群传谣言,莫名“被小三”
“@所有人 都在不在,给你们吃个瓜。如果我因为传这个瓜被抓进去,你们可要一人捐一百块把我救出来。”在一个有490名成员、名为“水果代购群”的微信群里,群主吴雨通知所有成员,说要发一个八卦。
原本沉寂的聊天群瞬间活跃起来,“吃瓜”群众纷纷要求群主赶紧“放瓜”。吴雨随即发了一个疑似某小学两名家长存在婚外情的爆料,内容是两人的暧昧聊天微信截图。大家看后表示失望:“这个瓜我吃过,你这不是头茬瓜。”“就这个啊,晚饭前我就看到了,只是两人是谁我对不上号。”……
吴雨不紧不慢地继续爆料说,她认识婚外情的女主角,叫周婷。由于她是课外兴趣班的老师,周婷曾经带着孩子向她咨询,因此加了她的微信。群里人听后,询问周婷长得咋样。随后,吴雨晒出了从周婷朋友圈保存的照片。
看到照片,群里的气氛更火热了。“长得不错嘛,为啥要当第三者?她怎么和老公解释呀。”“可真劲爆,比电视剧都精彩。”大家议论纷纷。
吴雨在工作之余,将家长们作为“客户资源”,做水果团购生意。这个“水果代购群”就是她基于认识的家长们组建的,因此有群成员与周婷相识。群成员何群的孩子与周婷的孩子是同班同学,何群和周婷关系也不错。看到群主发的照片,她大吃一惊,觉得其中一定有误会,便将群聊记录转给了周婷。周婷看后十分气愤、不解,向何群索要群主微信,要质问对方。
何群发来吴雨的微信名片,周婷点击添加,发现吴雨原本就是她的微信好友,只不过一年前向其咨询兴趣班后就再无交集。
当晚10点,周婷发微信和吴雨交涉:“意外得知我的一个传闻,我想知道传闻是从哪里来的?理由又是什么?”吴雨回复:“对不起我搞错了,我现在就在微信群里澄清。”她还解释说,自己看到别人传给她的两名小学家长之间的“婚外情微信聊天截图”,其中女方微信名为“楠楠妈”。由于周婷的孩子也叫楠楠,且就读同一所学校,她误以为那位“楠楠妈”就是周婷。
在周婷看来,吴雨的解释不足以让人信服,且道歉轻描淡写,无法弥补对自己名誉权的损害。第二天早上10点,周婷报警。警方调解时,两人对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2022年1月,周婷将吴雨告到上海奉贤区法院,要求其在朋友圈、“微奉贤”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和律师费6000元。
在法庭上吴雨表示,自己确实有错,同意在朋友圈和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但周婷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过高,且精神损失没有证据佐证。
这个案子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吴雨是否侵犯了周婷的名誉权。名誉是对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如果吴雨的行为造成周婷社会评价降低,就侵害了她的名誉权。
吴雨作为近500人的微信群群主,出于看热闹的心态,擅自将传言及周婷的照片发到微信群,毫无根据地误导群成员,让他们认为周婷就是该传言中的当事人,其主观上存在侵犯名誉权的过错。这一行为也明显超出在微信群中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一定程度上贬低了周婷的人格,降低了其社会评价。
吴雨虽然予以澄清,但是考虑到微信群人数众多、网络空间的快速传播等特点,吴雨的行为必然给周婷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对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吴雨的行为侵犯了周婷的名誉权。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吴雨侵权之后应该承担哪些责任?周婷提出让吴雨在朋友圈及“微奉贤”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法院予以认可。另外,吴雨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周婷的名誉权,必然会给她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和损害。这种精神上的损害,并不需要周婷提交相应诊断证明来佐证。
2022年3月,法院判决吴雨通过朋友圈、“微奉贤”公众号向周婷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保留3天不删除;如果吴雨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依照周婷的申请,选择在市级报刊上刊登相关赔礼道歉声明,费用由吴雨自行负担。此外,吴雨需赔偿周婷精神损失费3000元,承担律师费4000元。判决后吴雨上诉。2022年8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说,微信群使用者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内发表言论,无论是群主还是成员,都要谨慎转发和扩散未经证实的消息。造谣传谣,不仅面临被追究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等。
这些法律责任都在提醒人们,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微信群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要对言论负责的公共空间。
此外,作为群主,不仅要管好自己,也要规范群成员的行为。看到群成员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